互联网与保险结合产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近年来一直增速亮眼,今年的疫情更是加速了包括保险业在内各行业的线上转型加速,刚刚过去的618年中促销期,健康险甚至成为保险线上销售的一大亮点。
碎片化、小额化的互联网保险触达的消费者面更广更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保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爆发式增长。2019年,银保监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销售误导和变相强制搭售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获得感。
6月底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立足互联网新形式与消费新行为,结合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经验,以行为监管为抓手,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
《通知》的实施范围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
个人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理解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相对于团体、企业投保人,更易受到违规销售行为的侵害,对于信息披露的需求相对较高。
《通知》五大重点
一、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定义和范围
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二、明确销售页面和销售页面管理的定义
销售页面: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互联网保险销售资格:
·仅限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拥有销售资格;
·仅限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销售;
·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跳转至自营平台销售页面;
·保险机构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
·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销售页面要求:
·非销售页面中不得包含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等内容;
·在进入投保流程页面时应当进行提示;
·提示应当包含提示即将进入投保流程、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被记录等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增加客户告知书内容并重点披露该保险中介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名称;
·销售页面应当展示保险条款或提供保险条款文本链接,并设置由投保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的保险产品,要求展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确认保险金额的内容。
·应当对健康告知提示进行展示,健康告知提示应当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形式予以明确说明;
特别点名:
(一)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性风险提示内容;
(二)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增加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起算时间、期限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指定医疗机构,是否保证续保及续保有效时间,是否自动续保,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费率是否调整等内容;
(三)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
三、对保险机构互联网销售过程管理作出要求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时应当: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
·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予以记录和保存;
·投保期间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四、明确可回溯内控管理
可回溯资料归档管理——由保险机构负责。
可回溯资料信息应包括:
1、销售页面;
2、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
3、投保期间保险机构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可回溯资料保管期限:
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①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
②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10年;
③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的,应当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3年。
保存形式:
可回溯资料应可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
销售页面应可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
五、明确对融合业务和自助终端业务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
保险机构通过固定场所设置的自助终端销售保险产品,同样适用本《通知》。
《通知》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将被叫停相关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
《通知》下发后鼎立保险经纪即展开自查自纠,确保日常保险经营与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符合新规规定,切实做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记录存档与可回溯,同时分批次安排全体员工学习《通知》内容,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来源:鼎立保险经纪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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