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短期健康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1、缺乏定价基础
部分产品缺乏定价基础,缺乏医保数据支撑,保额虚高;
2、短险长做
部分公司销售行为不规范,把短期健康险当做长期健康险销售,一旦赔付率超过预期就停售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3、核保理赔不规范
宣传上存在夸大和虚假倾向,甚至有业务员引导客户隐瞒病史,导致理赔纠纷等乱象;
4、无序竞争
为尽快抢占市场,不少产品条款相似度非常高,赔本赚吆喝,不利于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健康保险消费观念。
《通知》规范的主要内容
1、规范产品续保
明确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保证续保,不得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2、规范产品定价、赔付率
·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保险机构定期应在公司官网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接受社会各界和保险消费者监督。
3、规范产品组合销售
·严禁保险公司将产品组合销售异化为捆绑强制搭售;
·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捆绑销售该公司其他产品;
·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并由保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组合;
·保险公司不得在附加险产品条款中限制投保人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的权利;
·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4、规范核保理赔
·严禁保险公司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
·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
·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
·保险公司不得无理拒赔;
·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
5、规范产品停售
·严禁保险公司通过随意停售保险产品,弥补其因激进经营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应至少在产品停售前30日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等方式,公开披露产品的具体停售原因、停售时间;
·保险公司应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同时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转保建议;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公司官网披露前三个年度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停售情况及每一款产品的有效保单数量。
6、规范投保提示
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须知书”,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未如实告知会造成的后果;
(二)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间;
(四)保险金额;
(五)免赔额;
(六)赔付比例;
(七)等待期;
(八)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具有关联性等情况;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7、规范退保现金价值
明确规定最低现金价值计算标准。
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消费者选购健康保险产品的建议
1、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时认真阅读产品条款
·重点关注产品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一般是在1年及以下,且不保证续保;
·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或包含保证续保责任的健康险,属于长期健康保险;
·费用补偿型的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2、建议消费者合理购买健康保险产品
·短期健康保险期限短,年轻消费者购买的价格会比较便宜,但有其局限性;
·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再次购买产品的价格升高、面临产品停售,无法再次购买的情况;
·健康险是为将来做准备,配置健康险产品时应多关注产品的长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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